女职工哺乳期后,续签合同,因变更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拒绝调岗遭解雇,后将公司诉至法院。二审法院以调岗事由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赔偿王某94380元。
首先在公司调岗是的正常的,前提是要符合员工的职业发展,同时要征求员工的同意。如果以调岗为要求逼员工主动离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员工是有权拒绝。同时觉得处于生育年龄的女性职工还是很有压力的,一方面怀孕、生产,照顾孩子,另一方面还要担心丢掉工作。公司既然批准了员工的哺乳假,就应该在人力资源的统筹安排上提前做好规划,如果确实涉及较重要岗位等,也要提前拿出解决方案和员工提前进行协商沟通,不仅能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也能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
所以还是呼吁用工企业对特殊人群在特殊阶段多一些理解和关怀,依法依规用工。
【#女子产假后返岗拒绝调岗被辞退#,二审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合同被判赔】女职工产假返岗后拒绝调岗遭解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女职工维权诉求,认定涉案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哺乳期后拒绝调岗被解雇#
案情显示,王某与长宏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会计工作。之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王某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于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当日长宏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双方协商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长宏公司以王某休产假期间的工作岗位已由新招聘的员工接替为由拒绝提供王某原来的会计岗位,并为王某提供了三个岗位供其选择:一是派驻于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岗位,该岗位位于河南;二是审计员岗位,审计对象包括长宏公司及其外地子公司,审计员工作与财务工作相关联;三是研发助理岗位,系研发部针对产品的研发岗位。
王某要求继续在原会计岗位上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上述调岗。长宏公司认为,王某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已提供三个调岗选择的情况下,拒绝就调整后的岗位与该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在王某哺乳期结束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自己有权拒绝调岗,长宏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因此以要求长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长宏公司对王某调岗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而认定在王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长宏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长宏公司向王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19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